私人保險公司的概念、分類和產生原因 私人保險公司的概念所謂私人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 是指由一個公司集團或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協會建立的,主要為其母公司及集團或行業內部公司承保部分或全部風險,以替代外部保險市場的一種保險公司。 「點看」最新2020美國最佳癌症醫院排名 私人保險公司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開始在西方國家出現,1893年,在美國建立了第一家私人保險公司——紐約信用保險公司。 然而,私人保險公司的真正發展則是在20世紀50年代,隨著集團公司的業務拓展,尤其是跨國公司建立離岸私人保險公司開始的。目前,全球有超過4000家私人保險公司,每年光收取的保費就超過20億美元。 隨著私人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加上為了規避某些法律限制,其所承保的風險也不再限於集團內部。因此,更確切地說,現代意義上的私人保險公司,指的是一類承保特定來源的風險或特定範圍內風險的保險公司。 私人保險公司的分類 為數眾多的私人保險公司按照其設立主體、設立目的和形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純粹私人保險公司。由母公司完全擁有或控制,主要為母公司和集團內部其他公司提供保險服務。 (2)協會或行業私人保險公司。它由某個協會或某個行業集團控制,僅僅為集團內部成員提供保險和再保險服務。 (3)代理入私人保險公司。由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組建,為他們承保的全部或部分業務提供再保險服務。 (4)準利潤中心或公開市場保險公司。它們不僅為自己的母公司和其它關聯公司提供服務,還為非相關的第三方提供保險以獲取利潤,或者在公開市場上從事再保險業務。 (5)出租私人保險公司。它們向外界提供服務,特別是對那些自己沒有能力建立,又想利用內部保險的小公司, 可以收取一定費用為它們提供內部保險便利。 (6)“受保護的細胞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y)(1)。是一種最新出現的私人保險公司形式,在某些地方也被叫做“分割組合公司”。在這種形式下,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細胞”),由其參加者分別擁有。每一份資產-負債組合都與其它組合相互獨立,所有者僅對組合內的負債承擔有限責任。 (7)“特殊目的媒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s)。這是一種再保險公司,主要用於風險證券化。它通過發行債券,將承保的風險轉移至資本市場。 私人保險公司的產生原因 私人保險公司產生的原因私人保險公司具有重要的商業用途它是各種利益團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產物。具體來說,其產生和發展大致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原因: (1) 降低保險成本。一般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費除了抵補出險後的賠償會有大約35%~40%作為經營費用及利潤。建立私人保險公司,就可以減少保險經紀人佣金和顧問費支出,並將保險公司的利潤留在集團內部。 (2)獲得現金流量收益。支付給私人保險公司的保費可以分期付清,而不像傳統保費那樣需要預先付款,這使得投保的公司獲得現金流量收益;另外,私人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比較穩定,這也有利於其現金流量安排。 (3)風險保留。如果公司的出險率較低,該公司就可能願意保留更多的風險。但是,由於保險公司對大客戶經常會有優惠,保留較多風險可能使得公司投保的數額在量上不能滿足保險公司予以優惠的要求。此外,公司自身也可能不能建立足夠的準備以應付出險。私人保險公司的建立解決了這些問題。 (4)風險覆蓋。由於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在某些時候外部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業務可能不能完全覆蓋公司面臨的風險,或者外部保險公司可能不願承保公司的某些風險。即使願意,也可能為這些風險制定較高的保費水平。私人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公司需要,合理地確定承保範圍,達成更為靈活的保險協議,以相對合理的價格提供外部保險市場無法提供的特種保險服務。 (5)規避政府管制,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設立離岸私人保險公司,可以擺脫母公司所在國嚴格的保險監管法規的限制,更充分、有效地利用資金在國際市場上進行投資,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 「點看」怎樣幫父母購買醫療保險 (6)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國際再保險市場。私人保險公司在承保本集團的風險後,可以以批發方式通過國際保險市場進行再保險,此時的保險成本會大大低於零散保險成本。並且,私人保險公司可以更靈活地決定不進行再保險的自留風險的數量和結構,使得成本進一步降低 (7)承保非相關風險獲取利潤。除了為集團內部或行業部承保外,還可以為第三方提供保險,特別是那些與其核心業務相關的客戶(例如零售商的私人保險公司為其顧客提供保險)。建立這樣的模式,一方面可以爭取到更多客戶,另一方面也可以隨著客戶數目的增加而更可靠地預測出險情況,從而帶來更多利潤。 (8)獲取稅收利益。通常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可以當作費用在稅前扣除,這就減輕了公司的所得稅負擔。此外,如果建立離岸私人保險公司,還可以累積利潤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稅收利益的多少取決於母公司和私人保險公司各自所在國的稅法。 內部保險與自保險、再保險的區別和聯繫 自保險 再保險是容易與私人保險公司相混淆的兩個概念。它們與內部保險之間既存在區別,又存在一定的聯繫: 自保險(Self-insurance)。所謂自保險,是指企業認為自己有能力承擔某些風險,從而把部分或全部標的不予投保,是“能保而不保”。 自保險與內部保險存在一定區別:首先,從保險的主體看,自保險的主體是公司自身或者集團公司的母公司;而內部保險的公司的主體則主要是集團內部專門從事保險業務的獨立保險公司。 其次,從保險的客體來看,自保險“承保”的是公司或集團內部的風險;內部保險的範圍更廣一些,除了內部的風險,也可能包括集團或行業之外的第三方的風險。 第三,從實現保險的方式來看,自保險主要是在正確估量風險的數量與結構的基礎上,通過減少向外界保險公司投保的數目實現;私人保險公司則如其分類所揭示的,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達到目的。 自保險與內部保險同樣存在一些不可分割的聯繫:首先,從內部保險的起源來看,最早的內部保險就是在自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當母公司把保險的職能交由內部的獨立實體承擔時,內部保險便應運而生。其次,從內部保險和自保險的內容來看,兩者存在較多重疊,自保險構成了內部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從內部保險目前的發展來看,為了規避稅務部門的監管,又有重視公司內部風險的趨勢。例如,為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的員工提供工傷、疾病等各種保險,可以看作傳統自保險的新領域。 再保險(Reinsurance)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指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業務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自身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轉嫁給其它保險公司或專業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是與內部保險不同的兩個概念:再保險的主體可以是任意的保險公司,只要滿足進入再保險市場的一定條件;再保險的範圍更加廣泛,基本上包括保險公司承保的各種風險;再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分散風險,而內部保險要實現的目標可以是分散風險,也可以是管理風險、覆蓋風險等等。 再保險與內部保險也存在一些聯繫:進入再保險市場是建立私人保險公司的原因之一;私人保險公司的一種運營方式是母公司或集團內其它公司向外部獨立的保險公司(在內部保險中被稱為“前沿公司”,“Fronting company”)投保,再由該“前沿”保險公司向私人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即通過一個中介實現對母公司的內部保險,母公司和私人保險公司之間通過一份保險合同和一份再保險合同連接;此外,像“特殊目的媒介”這種形式的私人保險公司,其本身即是再保險公司。 「點看」綠卡保險 私人保險公司與避稅 私人保險公司可以為集團帶來多方面的利益,因此,設立私人保險公司的目的往往並不是為了避稅。但是,不可否認,由於私人保險公司具有潛在的巨大稅收利益,稅收因素在私人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營方面,往往都起著重要作用。 美國稅務部門對私人保險公司的態度由於公司向保險公司繳納的保費一般可以在稅前扣除,加上各國對內部保險往往還有一些稅收上的優惠,因此,各國稅務部門對如何認定保險及內部保險有著自己的標準。在美國,國內收入署(1RS)和法院在認定保險時,一直要求滿足“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兩個條件。 前者要求把風險轉移給另外的實體(自保險不滿足這一條件);後者要求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應達到足夠數量,能夠滿足運用大數法則的條件。在1977年的一個判例中 (3),IRS指出,在同一個經濟體中,不存在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因此不能構成保險。 「點看」美國紐約團體醫療保險價格 這就是所謂的“同一經濟主體”(the“same economic family”)原則。在隨後的一些案例中,IRS的立場有所退卻,認可只要有一定數量的非相關實體加入,形成足夠的風險轉移和分散,就可以構成保險,所繳納的保費也相應可以在稅前扣除 (4)在90年代的一系列訴訟中,法院認為,只要承保的非相關風險達到30%,就可以認為是獨立的保險公司。此外,判例法還確立了“兄弟公司法則”,即雖然母公司或其非獨立的分公司向私人保險公司繳納的保費不能稅前扣除,但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繳納的保費則可以得到扣除。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