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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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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保險可以賠嗎?

 

自殺條款是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條款之一。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間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合同條款。

訂立自殺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為防止產生道德危險,避免出現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以謀取保險金的情況。通常對保險人不承擔自殺賠償責任的時間作有限定,免責期一般為合同訂立生效後的一年或二年,此期間以後發生的自殺,便屬保險人的責任範圍之內了。

對在免責期內發生的自殺,保險人則退回責任準備金。也有的國家規定,對任何時候的自殺,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只返還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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